【团】制造爆炸物:取保候审 |
最后更新:2022-11-02 10:50 来源:网络 作者:朱建忠律师 点击:次 |
李某(化名),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被浙江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羁押了近37天,检察机关终于采纳了辩护意见,在刑事拘留最后期限的晚上予以释放。 本案公安机关未能采纳辩护意见,但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说明在刑事案件的全过程中,重获自由都有机会,即使罪名听上去非常严重,但在结果未出之前,还是应当积极乐观对待。 本案为合办案件,合办人: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朱建忠、舒伟华。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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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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