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律师-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 |
最后更新:2017-03-30 11:05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
随着思想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时下年轻人之间,越来越普遍。有些人认为,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要两人共同生活,日常生活中以夫妻相称,就构成了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那么同居到底是否构成婚姻关系,通过法律条款来分析。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指出: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2月1日颁布的,也就是说自那天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区别在法律上的区别在于: ①、适用法律规范不同。事实婚姻是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保护的,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均有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均有法律规定。同居关系适用的最高院的《若干意见》。 ②财产关系。事实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无特殊情况均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少数特别情况。 然而,同居关系,根据《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什么是“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共同所得的收入,是双方都付出劳动或者资金所得的回报,如合伙、合资所得收益。共同购置的财产是双方都付出过钱财所得。因此(转载请注明来自金华律师网)在同居关系内,所得收入和购置的房产,并不当然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没有出过力,解除同居关系时是无法获得利益的。这里举一个简单粗暴的例子,A无业无收入,B有收入,A与B结婚,两人无婚后财产协议,婚后B的收入,A理所当然分走一半。但是如果A与B只是同居,那么B的收入仍然属于他个人收入,A对B的收入没有贡献的情况下,是不能主张财产分割的。 因此,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均没有经过婚姻登记,但是两者所受到法律的调整是完全不一样的。未婚同居,双方更为自由,可谓合则来、不合则去,但是收入较低的那一方却要自己好好思量自己的未来风险。事实婚姻则受到婚姻法的调整,在婚姻中弱势一方得到法律保护。 转载请注明来自金华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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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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