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婚姻中的房产问题 |
最后更新:2017-04-07 16:15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解析婚姻中的房产问题
婚姻中,房产是一家人的居住场所,也是家庭生活中的大额财产。在我国婚嫁制度中,因为房子引起的纠纷数不胜数。现以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来简述各种情况下,房产的归属情况: 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 ①、一方婚前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已经全额支付房款的不动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姻法18条第1款) ②、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18条第3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第一款) ③、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1款) ④、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 ⑤、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http://www.jhls888.com)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 ①夫妻双方结婚以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或者夫妻以一方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2款) ③、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款项由夫妻共同支付,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的出资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 3、按份共有 ①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第二款) ②、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可以份清出资比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一人一半确定,有当事人其他约定的除外。 4、特殊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转载请注明来自金华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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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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