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义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后更新:2012-09-26 14:52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金华义乌飓风一号行动抓获大量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假药案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金华律师朱建忠友情提醒:1、各地标准不同;2、标准是会变更的;3、量刑还受其他各种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以及证据瑕疵的影响 4、金华地区各类案件请直接电话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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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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