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地区看守所五种最常见的罪名的量刑标准 |
最后更新:2022-05-16 14:19 来源:婺博所刑事团队 作者:admin 点击:次 |
金华地区看守所最常见的罪名:盗窃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帮信罪,另外,以下罪名也是常见罪名:交通肇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把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注:以下标准未考虑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加重情节,也未考虑证据是否充分问题,因此实际判决可能与您主观认识有所区别。 盗窃罪 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毎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 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 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 夜间或者携带凶器入户咨窃的; (2)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 因盗窃造成产重后果的; (7) 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 流窜作案的; (9) 为吸毒,賭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 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 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 被害人谅解的; (5)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 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敎、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8. 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 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诈骗罪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脂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畏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产重后果的; (5) 慣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 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 归案前自动将姓物归还被害人的; (2)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 被害人谅解的; (5)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 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8. 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帮信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开设赌场罪 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可以确定一个月拘役为量刑起点。 (2)其他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 道路类型、机动车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 (2)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3)无驾驶汽车资格的; (4)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 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 车牌证的; (5)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6)在诉讼期冋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7)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 醉酒閣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8)醉酒驾驶汽车,血液中酒精含量每增加80mg/100ml;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 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吿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追逐竟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按处拘役一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2)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按处拘 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4.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 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 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醉酒驾驶汽车,无本罪名第二条第二款第(I)至第(7) 项和第三款规定的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2)醉酒弯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 以依法适用缓刑。 5.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 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髭在170mg/l00ml以下,认罪 悔罪,且无本罪名第二条第二款第(1)至第(7)项和第三款规定 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 精含量在100mg/l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 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悔罪,酒精含蛍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 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 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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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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