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因开设赌场,21年9月被浙江某公安刑事拘留,10月检察院予以逮捕,家属于10月委托辩护本所指派朱建忠律师予以代理辩护,本案现已结案。
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杨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发展下线508名,获利958万于元,情节特别严重。
最终,当事人无力退赃,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
辩护律师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依法发表了辩护意见,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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