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化名),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被浙江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羁押了近37天,检察机关终于采纳了辩护意见,在刑事拘留最后期限的晚上予以释放。
本案公安机关未能采纳辩护意见,但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说明在刑事案件的全过程中,重获自由都有机会的,即使罪名听上去非常严重,但在结果未出之前,还是应当积极乐观对待。
本案为合办案件,合办人: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朱建忠、舒伟华。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