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黄亚男律师接受义乌籍女子樊某某的委托,通过向义乌法院起诉分居析产,成功维护她的权利。
基本案情如下:
樊某某系樊某忠、仰某某的长女,还有一个亲妹妹,居住在义乌金村。义乌旧城改造过程中,家中的老宅重新批建,因为樊某某的村民资格,其父母多批了几个平方的基地。1997年、2005年,樊某某的父母出资在新批的地基上建了两幢房子,用于自身居住以及出租收取租金。
2015年,樊某某的父母离婚,两人约定房子一人一幢,女儿一人一个,此时,樊某某刚去读大学对此不知情。
学校放假后,樊某某回家,才知道父母离婚,并且自己归父亲抚养,于是搬到父亲处居住,很快父亲再婚,又生了一个孩子,对樊某某很不好,将其赶出家门。
接受樊某某的委托后,律师协助其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义乌市人民法院也多次组织调解,但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最终,法官判决,樊某忠、仰某某签订离婚财产协议,因为擅自处置其他共有人的财产,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樊某某系两套自建房的共同所有人之一。
因为涉及客户隐私,判决书仅仅展现关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