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风险思考
作者:金华律师网 来源:www.jhls888.com 发布时间:2019-09-18 浏览量:
前一段时间,担任了一起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原告代理人,案件详情后来报纸予以了刊登(详情附后),这起案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12万元的赔偿款,但这起案件最让人感觉有启示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作为律师对案件风险的控制将是多么重要的一个课题。
本案中,原告用于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事实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这也是很多当事人不明白的地方,之前这些当事人也会这样和我讨论类似的证据证明力的问题,比如:“我们两的QQ聊天记录里,都聊的很清楚了,这官司应该不会有问题吧??”“手机短信里他都承认了,我怎么可能还会输官司?”,事实上,这些证据,并不能完整的证明事实,原因何在,因为在现实的诉讼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一些情况:1、被告不到庭,法庭无法就原告所陈诉的事实与被告核实,因此不能就此认定形成的电子数据确实是完整的或者确实是被告与原告的聊天记录,导致诉讼结果对原告不利。2、被告虽然到庭,但表示QQ并非自己的,或者虽然是自己的,但是已经被盗用。3、拖延时间, 使得诉讼目的达成的成本大幅提高。
而出现这些情况,有的可以通过向第三方查实IP等办法予以补证,但是那样的取证成本和诉讼成本将大幅提高,而且,最终也不一定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的就直接形成举证不能,导致最终的败诉,就算侥幸成功完成举证,但最终无法执行,时间久了,可能也是不了了之。
那么如何考量最佳的解决方案,如何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又能顺利完成诉讼目的,这就是一个需要律师充分衡量的问题,像本案中,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多讲同学之情,不但有利于解决矛盾,更有益于权益的实现,还能一定程度上为双方留下余地,应当说是上佳方案,在这里,法院的法官们也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此一并感谢。
如果律师一味注重诉讼,强打硬上,而不将诉讼风险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不但解决不好当事人的纠纷,甚至引起更多不利的后果,最终是损人损己。
而出现这些情况,有的可以通过向第三方查实IP等办法予以补证,但是那样的取证成本和诉讼成本将大幅提高,而且,最终也不一定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的就直接形成举证不能,导致最终的败诉,就算侥幸成功完成举证,但最终无法执行,时间久了,可能也是不了了之。
那么如何考量最佳的解决方案,如何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又能顺利完成诉讼目的,这就是一个需要律师充分衡量的问题,像本案中,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多讲同学之情,不但有利于解决矛盾,更有益于权益的实现,还能一定程度上为双方留下余地,应当说是上佳方案,在这里,法院的法官们也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此一并感谢。
如果律师一味注重诉讼,强打硬上,而不将诉讼风险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不但解决不好当事人的纠纷,甚至引起更多不利的后果,最终是损人损己。
QQ聊天记录提供了主要证据 浦江法院调解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13-09-20 11:00:14 星期五
发布时间: 2013-09-20 11:00:14 星期五
作者: 许聪 记者周轩 责任编辑: 刘芳 来源: 金华晚报 打印
本报讯(通讯员许聪 记者周轩)前几天,浦江法院调解结案一起新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曹某与吴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平时走得很近,吴某经常在曹某面前鼓吹自己炒股炒期货水平很高。
去年11月,吴某告诉曹某炒黄金期货稳赚不赔,而且自称有丰富的操盘经验,曾经操盘过6000多万元的资金,自己也因此发了大财。由于两人交情不浅,吴某鼓动其去香港的一家公司开户炒外盘黄金,再由吴某为其操作买卖。对于香港这家公司的合法性问题,吴某说已经到香港实地考察,称确实是一家有实力的合法大公司,让曹某放心开户投资,保证稳赚不赔。
曹某与吴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平时走得很近,吴某经常在曹某面前鼓吹自己炒股炒期货水平很高。
去年11月,吴某告诉曹某炒黄金期货稳赚不赔,而且自称有丰富的操盘经验,曾经操盘过6000多万元的资金,自己也因此发了大财。由于两人交情不浅,吴某鼓动其去香港的一家公司开户炒外盘黄金,再由吴某为其操作买卖。对于香港这家公司的合法性问题,吴某说已经到香港实地考察,称确实是一家有实力的合法大公司,让曹某放心开户投资,保证稳赚不赔。
出于对同学的信任,曹某同意了,并在吴某指导下开了户,同时双方还就盈亏分担比例、结算时间等作出约定。曹某提醒吴某,自己少赚点没有关系,但能够接受损失的程度是本金的15%。吴某安慰曹某,不会发生亏损,最多是少赚点。
后在实际的操盘过程中,曹某发现吴某毫无责任心,操作账户时不设止损点,以及在关键时刻睡觉,后又将账户交给徒弟操作,最后导致爆仓,让曹某遭受大幅亏损。
曹某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吴某赔偿其人民币30万元。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包括两人的QQ聊天记录、手机录音、账户交易清单等。
该案的证据形式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在原、被告间的合同约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均以QQ作为沟通工具,原告提供QQ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符合当今网络无处不在,深远影响个体经济生活的特点。
后经法院调解,由吴某支付曹某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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