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夫妻债务
作者:舒伟华律师 来源:www.jhls888.com 发布时间:2020-03-11 浏览量:
在社会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之下,生产力越来越不依附于体力,所以女性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女性越来越不依附于男性,所以很多女性同志在婚姻生活陷入矛盾的时候就振臂一呼,“老娘”我离开男人也能活,于是现在的离婚率越来越高。
许多女人离婚后,背负着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的债务。有些债务是赌债,高利贷借款,这个债务,即不是她们借的,她们也没有偿还的能力。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在律师实践中也经常会碰到、处理这类问题。不同的法院、法官认定的标准也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处理的时候要非常仔细。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主张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法律不予保护。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更好的处理夫妻债务问题呢?
如果你是借款人,你要把钱借给别人,那么你有可能会面临一个鸡飞蛋打的局面。等你要问别人要债的时候,他们已经离婚了,财产也被转移了。你很有可能钱要不回来了,那么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我的建议是跟银行学习,共债共签。夫妻都作为借款人签字。而银行跟一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全家都作为担保人签字。
如果你是被起诉要求归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那么你最主要证明的一点是这个借款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也是夫妻债务的一种,因为赚钱的时候你享受了,还钱你也有份。当然现在举证责任对你来说,已经倒置了,这个是有利的一点。
当然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难以统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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