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关于劳动教养减期期间应否折抵刑期 |
最后更新:2010-08-14 22:46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次 |
浙高法[2006]76号 2006年4月17日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教养减期期间应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执行前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被劳动教养,应以被劳动教养的实际日期折抵刑期。在被劳动教养期间减期的,因不符合刑法第四十七条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故减期部分不应折抵刑期。 此复 金华市刑事律师、金华市刑事案件律师、金华刑事辩护律师、金华刑事律师、金华市刑事辩护律师、金华刑事辩护网、金华刑辩律师、金华刑事法律服务、金华刑辩律师网,金华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金华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网、金华市律师:http://www.jhls888.com/http://blog.sina.com.cn/jhls888
|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