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18年3-5月份成功刑事案例 |
最后更新:2018-06-22 11:37 来源: 作者:朱建忠 点击: 次 |
●陈某强奸案件 发生在金华地区某县市的一起恶性强奸案,被告有强奸未遂前科,采用欺骗、绑架、捆绑等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长达12小时以上,在此期间强奸被害人三次,抓捕后拒不认罪。按照浙江省一般量刑细则,量刑中间值在7年半左右,经过会见耐心解释法律,当事人充分理解了强奸罪的犯罪构成,通过及时的赔偿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获刑4年半。 ●余某某网络电信诈骗案 余某某等三人涉嫌网络电信诈骗,公安指控余某某犯罪金额高达14万,是三名被告中涉案金额最高的一名,本所律师在检察院提出了其中11万犯罪金额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形成证据链等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检察院要求公安补证,补侦后,检察院仍然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够充分的辩护意见,仅以3万元数额提起公诉;法院阶段,针对11万数额是否应当认定问题,出现了被告人之间相互推诿的情景,后法院最终认定余某涉案金额为3万元,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余某某判处一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罚金叁万。 ●王某等轮奸案件 发生在金华下县市一起轮奸案件,目前已成功取保候审,辩护工作进一步进行中...... ●杨某某网络电信诈骗案 发生在金华案件,杨某某涉嫌网络诈骗被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超100万,量刑10年起,通过辩护工作,目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量刑3到7年,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王某某诈骗案不起诉 发生在浙江金华的“网络诈骗案”,公司业务员以女性漂流瓶方式诱骗消费者进行购买网络彩票,公安以网络诈骗移送审查起诉,经办中,我单位向检察机关出具正式辩护意见书,提出本案不能构成诈骗,而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由于罪名变更后,我方当事人数额达不到犯罪起点不予起诉。 ●成功取保候审案件12起,其中一起取保候审后再次犯罪被执行逮捕;一起变更为监视居住后再次出现变化转折被执行逮捕 反面教材: ●李某某等4人合伙开设公司诈骗案
发生在金华浦江的一起刑事案件,李某某等4人为合伙人,股份一致,作用相当,涉案金额至少200万,量刑起点10年,李某某有退赃十多万的情节,本可以比其他合伙人至少减少半年刑期,但李某某心态始终无法调整,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然否认自己是股东的事实,多次沟通后仍然坚持自己不是股东的自辩意见,后家属又为其聘请其他律师,其仍然不愿意接受现实,坚持自己不是股东的自辩意见,最终,本可以比他人减轻半年刑期演变为比其他股东多判了半年。(教训:面对现实有时候是困难的,但也是必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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