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隐蔽性带来的难点
网络赌博、网络赌场近年越演越烈,无论在参与人数、涉案金额、开设方法都变的越来越超越人们的想象。
笔者今天要谈到的一个现实问题:网络赌场的隐蔽性和不易察觉性给实际侦破及认定同案犯有罪或无罪上带来的困难和挑战。
目前,网络赌场犯罪的隐蔽性和反侦察能力已经达到了历史新高度 ,很多新的模式、新的方式、很难让人联想到这是赌博行为。举例:
一、大家一定玩过网络打鱼,看似一种无毒无害的网络游戏,却被人利用规则的变动,变成实实在在的赌博游戏,不少人为此输的倾家荡产,笔者身边就有真人真事,参与者最后卖房卖车,高利贷缠身,最后跳楼谢幕。
二、表面上看,即是一种普通的棋牌游戏,公司看似也非常正规,但是游戏的经营者,通过秘密安排银商作为游戏币兑换的中介,以实现秘密兑换筹码,以此吸引玩家入局。这种公司由于隐蔽性强,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因此,往往持续时间长,危害较大。
三、“一元得手机”活动,相信大家都见过这样的网络广告,很多人非常喜欢玩,其实,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赌博,参与者以小博大,中者全得,不中者全无,这种赌局是有相当的隐蔽性的,由于涉及到个人的案值往往较小,很少有受害人报警,因此难以发现和侦破有较大困难。
以上这些案例,其实都是网络赌场或者网络赌场的变种,按照司法解释,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一点没有什么争议,可是关键问题是,这些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具有欺骗性的,很多这些公司的部分员工根本没有能意识到公司经营项目的违法性和犯罪性,而有的员工,确实是内心清楚的。那么如何区分哪个员工是被骗参与的,哪个员工是明知参与的,这就给办案人员带来了挑战和难度。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涉及犯罪的公司非常多,这些诈骗公司、赌博公司在招聘员工时都是带有欺骗隐瞒的性质,否则,这些公司一开始就招不到人,也就无法“经营”了。公司通过欺骗手段招聘到员工后,这些被招聘到的人中,有一部分,认识到了公司的犯罪行为,选择了离开;也有部分,还没有意识到公司的犯罪行为,就“落网”了;当然,也有部分,是意识到了,但是抱着侥幸的心态仍然继续参与公司业务。以上三种人,除了最后一种,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外,前面两种,都是无主观恶意的,应当认定为无罪。因为我们不可能要求普通老百姓都成为法律专家,这是不现实的,人们认识犯罪是有过程的。
从犯罪构成上讲,开设赌场、诈骗都是故意犯罪,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明知而为的主观故意,否则,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因此,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一定要由充分证据来证明嫌疑人主观上的明知性,否则,不宜轻易定性。
当然,任何真的东西假不了,假的东西真不了,虽然主观认识是脑子里的东西,但是,从一个人平时的客观行为也是可以判断的,而客观行为还是有很大机会能够查实固定的。因此,虽然该类案件有难度,但是,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想不承认就不承认,尊重事实、尊重证据才是办案唯一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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