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晚报新闻 朱律师社评无因管理 |
最后更新:2012-10-22 23:30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次 |
本报讯 昨天傍晚5点,市民李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96356说,有个同村人搞运输,当天运了一车货物路过乾西乡后田畈村时,掉了一些货物。他赶回去找,结果货物被几个附近村的村民找到了。他想要回来,村民却向他要保管费。记者随后在婺城公安分局乾西派出所也找到了这条报警记录。办案民警说起这件事,也有点无奈。他说,还好村民要求并不高,只要了100元管理费。 丢东西的人是搞运输的王先生。当天他拉了一车铝材制品送货。路过后田畈村时,由于车辆颠簸,有铝锭掉落在了路边。王先生拉到目的地后才发现少了货物,就一路沿途查找。等他在后田畈村的一片草丛中找到这些铝锭时,几个村民却不让他拉走。 王先生对民警说,几个村民开始要他证明这些东西是他的,后来又问他要管理费,这让他有点想不通。明明是自己的东西,为啥还要给陌生人管理费,再说了他也无法确定这些村民到底是真的在看管铝锭,还是来不及把铝锭弄走,他就赶到了。 这些村民却有自己的理由,一位老人告诉民警说这些铝锭就算拿去卖废品,也可以卖个千把块钱,他们没有弄走,还帮忙看了一会,失主给点管理费很合理。 双方一时僵持不下,说了半天,村民也不同意王先生将铝锭拿走。最后王先生急着交货,只得给了村民100元管理费。 婺博律师事务所的朱建忠律师认为,《物权法》第16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一条说的是法律不保护亏心人。拾到东西就得赶快拿出来还人家。 当然如果村民真的在帮助王先生看管铝锭,也可判断作为无因管理,村民索要管理费不违法,只是有点不符合拾金不昧的道德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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