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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盗狗”还是“捡狗”?
最后更新:2018-10-29 11:04 来源: 作者:朱建忠 点击:
    近日,网上一条“夫妻捡到‘流浪狗’竟是警犬,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的新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主人公应女士称今年六月,晚饭后与丈夫出门,在垃圾桶边看到一只翻找垃圾的德国牧羊犬,看着很可怜,便将其带回家。没想到几天后派出所找上了门,警方说这是警犬,他们的行为属于盗窃。办案民警还告诉应女士,此前已经有人因为该狗而被刑事处罚过,被判处盗窃罪,罚款一万五千元,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目前应女士与其丈夫已经提交罚款,被取保候审。
    针对此事,网友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钓鱼执法吗,警犬喂成那个样子还好意思叫警犬………看来电视里那些强壮的皮毛发光的警犬都是骗子么”;
    “一条狗养活了一个警局”;
    “说好的不拴绳的狗视作流浪狗的呢?”;
    ……
    对此,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建忠也有自己的看法:
    个人认为,是“盗狗”还是“捡狗”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嫌疑人不承认自己系盗窃的,一般从客观上进行分析,如牵走以下情况的犬只则可以认为系盗狗行为:1、该狗是在固定区域内放养,如住宅小区、厂区、单位大院;2、狗身上有警用犬标示或者有主人联系方式或者信息;3、有固定拴住;4、有放养习惯的特定区域,如农村地区的土狗虽然无狗牌,但普遍放养,一般群众均不会认为这些狗属于丢失狗,如随意带走应当认定为盗窃。
    以上情况有一个共同特征,即狗是被狗主人实际控制或者被普通大众认为是有人实际控制的,在此情况下,通过秘密手段将狗牵走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达到数额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那么如果在城市中发现这种毫无特征的“放养”的狗,就会产生几种不同的理解:1、该狗是被遗弃的狗;2、该狗属于走丢的狗;3、该狗可能属于被遗弃或者走丢的。持有第一种想法的人将狗带走不应该构成盗窃罪应该毫无争议,持有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的人将狗带走是否构成盗窃罪?个人认为该行为应该等同于拾取遗失物,属于民事范畴的责任,只有被拾取的物品价值较大,权利人主张返还拒不返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及时返还的,不但不构成犯罪,还有权利向权利人索要因管理支付的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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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律师网(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由金华律师朱建忠创办,朱建忠个人简介: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华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过程中办理社会广泛关注案例如金华行长被杀案、万家购物传销案、前仓土地纠纷案、928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特大电信积分盗窃案、金华校园组织卖淫案,杨XX连环抢劫案,X小刚特大贩毒案,90少年制毒贩毒案等等,其中不乏成功案例。在办理大量民商刑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报社、广播及其他媒体的法律评析,为促进法治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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