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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 被告人当庭翻供
最后更新:2010-08-05 14:42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刑事庭的法官在审案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以“刑讯逼供”等为由,当庭翻供。法官往往会宣布休庭或延期再审,并要求检方补充更多的证据。

  近日,金华市金东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网络诈骗案时,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不过,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检方向法院提供了警方审讯被告人的全程录像,并要求办案民警出庭作证,以证明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

       在严密的证据链面前,被告人只能认罪。

  据悉,这是国家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7月1日生效以来,我省审理的首例“排除非法证据”刑事案件。

  金华公安局金东分局网监大队副大队长楼咏东,也成为我省首位出庭作证的办案民警。

  出现情况网络犯罪取证困难

  楼咏东是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网监大队副大队长,陈江波的案子,他全程负责调查。

  “像股票诈骗网站这类的网络犯罪,数量不少,但成功破获的却不多。”楼咏东说,“如何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锁定案犯和固定证据,是颇有难度的。”

  陈江波深谙“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道理,每次得手后,便会马上关掉网站,再以虚假身份重新再建一个,继续招摇撞骗。

  “这类案子,案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在网上进行,很难锁定到个体身上。我们能够获得的,也都是一些电子证据。”楼咏东说,“即使是本案中的两个受害人,也没有见过陈江波本人,无法提供有力的线索。”

  金东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志军说,“举个例子,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QQ与受骗者联系,即使对话内容被我们掌握,他也可以辩称那个QQ号码不是自己在使用。这就是电子证据的缺陷,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因此,犯罪嫌疑人口供便成了重要的证据。

  庭审现场被告人当庭翻供

  7月28日上午,陈江波站上了金华市金东区法院的被告席。

  可是,意外的情况发生了。在检方提供的确凿证据面前,陈江波当庭喊起了“冤”。

  “陈江波在接受审讯的时候,概不承认之前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的所有供词。”余志军说,“他一再声称,在接受讯问的时候,他遭到了‘刑讯逼供’。之前所有的供词,都不是他的本意。”

  在法庭上,陈江波坚持认为,仅凭检方提供的那些电子证据,不能给他定罪。

  余志军有多年办案经验,这样当庭翻供的犯罪嫌疑人他已经遇到过很多。“很多嫌疑人都企图通过翻供来逃脱法律的制裁,很多人的理由都是曾遭到‘刑讯逼供’。”

  应对办法办案民警出庭“力证清白”

  就在陈江波当庭翻供的时候,早有准备的余志军立即向法庭提供了警方的原始讯问笔录,并当庭播放了原始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此外,检方还要求,全程负责侦查此案的楼咏东出庭作证。(金华律师,金华法律咨询,金华法律诉讼,金华律师事务所:http://www.jhls888.com/http://blog.sina.com.cn/jhls888)

  “我的出庭作证,主要作用是证明证据链的连贯性,以确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是楼咏东第一次站在法庭的证人席上,他接受了控辩双方的反复询问。

  最终,法院认为楼咏东的证词,配合之前展示的审讯录像,确凿无误地证明了陈江波在审讯的时候并未受到他所谓的“刑讯逼供”,他的犯罪事实确凿无误。

  “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出庭作证,这在全省刑事案件审判中尚属首次。”余志军说。

  这是为了保证程序正义

  “办案民警出庭作证,这将成为国内司法改革的一个未来走向。”浙江大学刑法学副教授李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传统的办案理念,更注重破案效率,侦查人员的大量工作在开庭前就做掉了,庭审只是走走流程。”李华解释说,“国内的法庭上,证人出庭率还不到3%,大部分是书面证词,根本做不到对抗性的诉讼。”

  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中明确规定,在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时,公诉人可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讯问人员出庭作证,法官可以获得更直接的证据。”李华表示,“这样就有利于法官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很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新的证据规则保障司法公正

  2010年5月30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7月1日正式生效。

  相关专家评论称,新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重要创新。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专门撰文称,这个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障我国的司法公正。(助理代发于2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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