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除刑事拘留 |
最后更新:2010-08-18 20:21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次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划分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刻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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