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取保候审程序 |
最后更新:2010-08-25 13:57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次 |
取保候审的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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