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制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
| 最后更新:2010-09-19 10:45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次 |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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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律师网(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由金华律师朱建忠创办,朱建忠个人简介: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华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过程中办理社会广泛关注案例如金华行长被杀案、万家购物传销案、前仓土地纠纷案、928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特大电信积分盗窃案、金华校园组织卖淫案,杨XX连环抢劫案,X小刚特大贩毒案,90少年制毒贩毒案等等,其中不乏成功案例。在办理大量民商刑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报社、广播及其他媒体的法律评析,为促进法治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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