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法院关于使用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情形 |
最后更新:2012-09-13 12:09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次 |
浙江金华法院关于使用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可根据信用卡使用方式的不同,而分别处理。 (1)在使用信用卡时,银行或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必须查验身份证明的,行为人使用了伪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方式,骗取资金或进行消费的,一般可以信用卡诈骗定性。
(2)在使用信用卡时,不需要查验身份证明,只需凭密码消费或提现,行为人通过破译、窃取方式取得密码而使用的,一般可以盗窃定性。
2、盗窃作废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信用卡诈骗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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