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金华法院关于使用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情形 |
| 最后更新:2012-09-13 12:09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次 |
浙江金华法院关于使用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可根据信用卡使用方式的不同,而分别处理。 (1)在使用信用卡时,银行或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必须查验身份证明的,行为人使用了伪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方式,骗取资金或进行消费的,一般可以信用卡诈骗定性。
(2)在使用信用卡时,不需要查验身份证明,只需凭密码消费或提现,行为人通过破译、窃取方式取得密码而使用的,一般可以盗窃定性。
2、盗窃作废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信用卡诈骗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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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律师网(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由金华律师朱建忠创办,朱建忠个人简介: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华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过程中办理社会广泛关注案例如金华行长被杀案、万家购物传销案、前仓土地纠纷案、928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特大电信积分盗窃案、金华校园组织卖淫案,杨XX连环抢劫案,X小刚特大贩毒案,90少年制毒贩毒案等等,其中不乏成功案例。在办理大量民商刑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报社、广播及其他媒体的法律评析,为促进法治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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