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法院诈骗类案件定性及量刑标准系列(三) |
最后更新:2012-09-20 10:58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次 |
义乌法院诈骗类案件定性及量刑标准系列知识(三) 按照现行刑法四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来分析一个罪名,比较有现实意义的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又以主观要件为难中之难,之前简单介绍了客观要件,今天就介绍主观要件,其他更多介绍你也可登陆金华律师朱建忠网查看相关知识。
什么是主观,主观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当时做这个事情是怎么想的,他的目的是什么?其实这是非常非常难以认定的一个部分,之前也介绍了,这个部分也是民事纠纷和诈骗类犯罪的主要区分点,也是难点中的难点,这一点,很多时候被罪犯利用逃脱法律制裁,也常常被公安中某些人利用借以插手民事纠纷,我们讲:只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存在,才能认定是诈骗,仅仅是因为签约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履约是不能构成诈骗的,在审查金融诈骗和合同诈骗案件中,除了审查行为人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外,还必须认真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义乌律师朱建忠友情提醒:各地标准不同;标准是会变更的;量刑还受其他各种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影响;金华地区刑事案件请直接电话沟通
义乌律师网 朱建忠律师:15058510586 QQ800009679
|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