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法院诈骗类案件定性及量刑标准系列(四) |
最后更新:2012-09-20 11:08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次 |
义乌法院诈骗类案件定性及量刑标准系列知识(四 ) 非法占有主观产生的时间
一般的诈骗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时间是在实际控制对方财物之前,但是也有例外:行为人先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然后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物,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也可以构成诈骗罪。
一般在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和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是难中之难,重中之重,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结合行为人签订 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动、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判定。
更多相关知识可以登陆义乌律师朱建忠网查阅
义乌律师朱建忠友情提醒:各地标准不同;标准是会变更的;量刑还受其他各种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影响;金华地区刑事案件请直接电话沟通
义乌律师网 朱建忠律师:15058510586 QQ916718124
|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