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执法震慑力,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今天(6月5日)下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对4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被告人陈某系义乌某设计公司的污水处理工。2016年3月,该公司污水处理设备的仪表盘因陈某操作不慎而损坏,陈某遂以人工添加药剂、试纸检测ph酸碱度的方式处理污水。在不能确保水质达标的情况下,陈某将污水直接排放。经抽样检测,污水中的重金属镍含量达排放标准的36.2倍。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经营饰品加工厂,采用翻砂、抛光等工艺加工饰品,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经检测,排水口污水的总锌指标为排放标准的1.37倍,总镉指标为排放标准的13.2倍。赵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5月、6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朱某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义乌市福田街道分别开设饰品加工厂。其间,胡某、朱某明知饰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会造成环境污染,仍进行生产加工。今年3月28日,胡某、朱某明知冲洗阳台会产生含金属粉尘的污水,仍将该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放。经检测,该排放污水总锌达排放标准的7倍,总镉达排放标准的20.3倍。胡某、朱某均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未经环保审批,在义乌市福田街道经营铜模电镀加工厂,并雇用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从事模具加工。其中,郑某某负责模具的清洗,并将清洗铜模具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雨水沟。经检测,该厂排放废水中的总铜含量高达排放标准的440倍。案发后,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郑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郑某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为扩大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广泛形成社会共识,该院邀请义乌市相关部门与镇街领导、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五水共治”监督团成员、行业协会代表、媒体记者等近百人旁听。去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件16起,涉案企业4家,被告人26人。
(原题:浙江义乌法院集中宣判4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本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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