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
最后更新:2013-07-30 20:25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次 |
时间,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朱建忠 未经许可,不得转摘
时间,尤其是诉讼中的时间常常是决定事态演化方向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无论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均是如此,以下两个案例均是本律师近段时间办理的真实案件,希望通过这2个真实案件可以将自己的感触与大家分享:
案例1:上海A公司起诉金华B公司,委托张三为一审代理人,结果诉讼中证据把握不当,导致一审败诉,二审委托本律师处,本律师发现一审确实错判,但是作为二审,上海A公司也不可能胜诉,唯一可行方案为调解结案. 经过多方努力,案件再次进入原一审法官手中(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戏剧性的,很少发生),与原一审法官多次沟通,最终法官出面三次调节,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上海A公司认为自己打了三场官司,在标的上仍然做出巨大让步,感觉非常吃亏,坚持要官司打到底,还扬言要到北京打官司,但经过厉害劝说,其最终同意了调解方案.后金华B公司未履行调解方案,本律师迅速将案件送入强制执行.最终结果为:4个月后,金华B公司宣布破产,几乎所有的债权人仅仅获得了百分之十的债权清偿,但是上海A公司由于申请强制执行时间大大早于破产程序,法院分配时全额实现了A公司的债权.A公司争取到了时间,因此,获得了较高的债权清偿.
案例2:张三借款给李四300万,王五为担保人,,约定还款期限为12年5月1日,5月1日,李四被刑事拘留并爆发几千万的债务危机,于是张三找到王五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五好言说到:都是朋友,请宽限3个月.张三同意.三个月期限到后,发现王五未履约,张三起诉李四,王五,但李四财产不足偿还债权的十分之一,而王五名下财产大都被转移到王五儿子王三名下,但王五向法院主张:自己是担保人,并不知道债务人被刑拘也不知道债务人有几千万的欠款,张三在起诉之前也从未向其主张过归还担保之债,因此,不能将自己转移财产的行为认定为恶意.张三因错失了时间,导致债权有可能不能全部得到实现.
其实法律上有各种各样的期限,时效,期间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不是无缘无故的存在的,很多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做律师以来,接触过很多债权人,这个过程里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凡是那些靠放高利贷的人,他们将钱借出去,往往将每一期还款的期限约定的很短,比如一个月一还款,只要债务人一个月没有还本付息,他们就立即采取行动和措施,绝对不会拖拉,因为他们知道,债务人不按时还款,一定是财务状况出了问题,或者是信用出了问题,这种情况下,谁能第一时间反应,就有可能得到更多的清偿.反之,那些偶尔将钱借出的人,往往是最后反应过来的,他们总是希望债务人能良心发现,哪一天会连本带息一次还清,但现实是,他们,他们往往是最吃亏的一群人,像案例2中,如果张三在第一时间起诉李四和担保人王五,王五是绝对没有时间去转移财产的,即使转移了,也会由于是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转移无效.
时间在民事案件中之重要由此可见,不过,在刑事案件中有时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的例子也很多,时间问题,在此不一一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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