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最后更新:2017-05-03 14:54 来源: 作者:朱建忠 点击: 次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耳熟能详的口号相信大家都听说过,笔者作为一个18岁就开始梦想成为律师的人,当然也不能例外。
但是,这句口号的深度和外函在每办一个案件,都有了一些新的认识,也深深感受到,如果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人们信任法律的心将会是一种多么大的伤害。
我们金华有句土话,叫“分赃不匀,等于杀人”,意思是说,即使是盗贼获得赃物进行分配的时候,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否则就可能造成极大的内部矛盾。
笔者认为,这个比喻虽然话糙可理不糙,这句话也充分说明了法律执行者执行法律也必须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不但不能服众,而且,还会使得百姓不信任执法者或者不信任法律。 当然,不同地区不同量刑标准,这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同一地区,出现同案中证据采纳的标准不同或者认定自首、立功标准不同,更或者同案中有的追究,有的放任,那就会有损司法公信力。
当然,笔者也清楚,很多案件可能在判决书中无法讲述的理由,是在量刑时予以体现的,这和审判制度以及中国人追求实质公平的理念是有关的,但是笔者认为,优秀的法官的判决书不但要在
判决结果上追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公正,更要让公平公正实现的过程中让人看的懂看的清看的明,因为每一份判决书其实都是给百姓看的,只要说理透彻,相信被告人的上诉率和申诉率会大大降低。
笔者认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以下方面应当得以体现:
一.适用法律的标准要统一。
笔者曾经遇到一个判例,四名被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中2名同时报案自首,两者在陈诉事实经过时,都有隐瞒事实的情况存在,但最终,其中一人认定为自首,另一人没有认定自首,认定自首的量刑15年,未认定的量刑无期。
这就导致了判无期的不断的上诉申诉。而本案从审判实质公平角度讲,应该说是符合实质公平的标准的,法院也完全由理由可以这样审判,可是,就是因为判决书存在明显的同一问题的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而对该问题又没有说理阐明理由,导致被告人心中不服,这就给之后的监狱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量刑标准要统一
我省法院不断在出台量刑标准,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三、罪名的选定要统一
法律有明确规定罪名选择标准的,很容易选的,选错了那就是错判,但是,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条罪名,两条罪名量刑幅度又一致的话,就出现了有的法院按照这个罪名判,有的按照那个罪名判,这就会有损法律统一权威性了。
笔者曾经遇到一个案例,一审法院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以A罪名定罪处罚,而一审检察院是以B罪名起诉的,他们讨论认为如果用A罪名审判会量刑过轻,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按照B罪名审判。
笔者查阅了大量司法解释,以及现有的大量判例无一支持一审检察院的上诉理由,但最后,二审法院竟然神奇的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以B罪名定罪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争议焦点几乎未析理说法予以阐明。这就出现了一则与全国判例相左又找不到司法依据的判例,加上判决书未说明理由未梳理争议焦点,当事人及家属心中不服在所难免。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实现,除了要打击犯罪,更应当表现在打击犯罪的方法人人平等,打击犯罪的范围人人平等,只有将公平争议的实现透明化,平民化,才能真正起到审判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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