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还是不认罪? |
最后更新:2018-11-16 16:57 来源: 作者:朱建忠 点击: 次 |
刑事案件中,有一件事常常会困扰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或者检察院的指控的内容是否要承认或者部分承认,通俗的讲,就是是否要选择认罪。
有人可能会觉的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事实求是说就好了,但现实情况常常是极其复杂的,这其实是一个非常不容易选择的问题,往往也是司法难点,因为每一起案件都存在自己的特殊性,即使同一案件,不同当事人,往往做出的选择都会是不同的,理智的选择可以为自己争取机会最大化,而错误的选择,会让问题雪上加霜。
现实是,一方面,一些应该为自己无罪辩护的当事人不敢辩护,大家知道,国家最近出台了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政策,该政策虽然能提高司法效率,但是从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一些心中有话的当事人不敢轻易说出口,怕一说出口,就被扣上不认罪不认罚、态度恶劣的帽子,所以想说不敢说,再加上旁边一些似懂非懂的错误信息,很多当事人就犯糊涂,不该认的也认,这就容易侵犯到嫌疑人的正当权益,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而另一方面,一些应该认罪认罚的案件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打死不低头,死扛倒底,最后损害司法效率,也让自己受到更大的处罚。
这两方面的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需要尽量为当事人解析到位的。以下是几种笔者遇到过的该认罪而不认罪的类型,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体分析不认罪的原因,根据原因出具辩护方案:
一、积怨型不认罪。这种类型的死不低头往往是在冲突类、感情纠纷类、邻里关系类引发的犯罪中常见,有的是积怨数年,甚至大半辈子,当事人一方即使被刑拘,也是死不低头,这类型的辩护工作一般较有难度。
二、法盲型不认罪。这类当事人非常多,往往对法律没有什么概念,公安也不会为你普法,看守所里也没有几个懂法又愿意为你普法,所以,糊里糊涂犯事,又糊里糊涂开庭,这类当事人,只要辩护人有耐性,还是很大机会可以改变审判结果的。
三、面子型不认罪。好面子是这类人特点,这类人未进看守所,往往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和能力,即使进了看守所,也还是放不下面子,死扛倒底。
四、事实认知错误型不认罪。由于信息闭塞,分开关押,自己了解的问题与公检法掌握的问题是不一样的,有时候,公检法是错误的,但是大部分时候,他自己的认知是错误的,只是没有想明白,也无人告知或者核对证据,于是在错误的认知下越走越远。
五、记忆认知错误导致不低头。很多案件事隔多年,当事人可能并不是不认罪,只是时间久远记忆不清导致认知错误。
六、不接受现实不认罪。这种类型还是经常遇到的,有当事人在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仍然不认罪,因为其不愿意接受10多年牢狱生活的现实。
七、侥幸心理不认罪。这个就很好理解了。
前面说了那么多该认罪不认罪的情况,下一篇也谈谈不该认罪又认罪的情形,时间所限,下篇再论。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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