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借条跟欠条的区别
作者:舒伟华律师 来源:www.jhls888.com 发布时间:2019-09-26 浏览量: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不知道欠条跟借条诉讼时效的区别,以为欠条跟借条一样,没有写过还款期限,就随时可以向对方主张,导致最后欠条过期,承担败诉风险。在这里我举一个简单的案例。
2008年8月17日,赵先生与刘先生签订购销合同。同年11月,赵先生向刘先生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2009年1月10日,刘先生出具了:“以上所有欠单全作废,截止2009.1.10号欠壹拾万元整。”的结算单。后刘先生又先后在结算单上写明:“以前所有欠单都作废,截止到2010年10月6号为止欠62 146元”;“已付3000元整,2012年3月25号”;“2012年7月份付3000元”。该结算单底部载明:“2013年1月5号还5000元”。
为索要剩余货款及利息,赵先生于2016年将刘先生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赵先生与刘先生之间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最后一笔供货完成的时间为2008年11月,亦认可虽合同约定先款后货,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先货后款的情形,故赵先生至少应当自供货完成之日起二年(新民诉法已经将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内向刘先生主张货款。依据赵先生提交的结算单,刘先生确认截至2010年10月6日尚欠赵先生货款62 146元未付。刘先生于2012年3月25日向赵先生支付3000元,于2012年7月支付3000元。刘先生认可该结算单上记载的“2013年1月5号还5000元”虽不是其本人亲笔书写,但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支付。根据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刘先生的上述还款应当视为其同意向赵先生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诉讼时效自2013年1月6日起重新计算,于2015年1月5日届满。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对赵先生要求刘先生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了赵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赵先生与刘先生之间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最后一笔供货完成的时间为2008年11月,亦认可虽合同约定先款后货,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先货后款的情形,故赵先生至少应当自供货完成之日起二年(新民诉法已经将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内向刘先生主张货款。依据赵先生提交的结算单,刘先生确认截至2010年10月6日尚欠赵先生货款62 146元未付。刘先生于2012年3月25日向赵先生支付3000元,于2012年7月支付3000元。刘先生认可该结算单上记载的“2013年1月5号还5000元”虽不是其本人亲笔书写,但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支付。根据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刘先生的上述还款应当视为其同意向赵先生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诉讼时效自2013年1月6日起重新计算,于2015年1月5日届满。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对赵先生要求刘先生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了赵先生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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