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帝废肉刑的诏书,今天读起来也让令人感动。在这个诏书中,文帝认为刑罚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教育。要让人改过自新,不能把这条路给堵死。那今天当然没有身体上的肉刑,但是前科制度其实不就类似一种精神上的肉刑?尤其在信息化的时代,这种标签可能会伴随人一辈子,无论你逃到哪都会跟着你,而且还会连累家人。这确实太过严厉,和刑罚的教育功能相距甚远。犯罪分子出来后,没有回归社会的可能?找不到工作,到处被人嫌弃。他们是不是有可能会再次犯罪?例如王某老公因犯盗犯罪坐牢,王某怀孕了,觉得孩子是无辜的,生下了孩子。孩子长大后考上大学,结果找工作还要受牵连,还要受到生理学上父亲的牵连啊,因为这血亲关系断不了,这怎么说也不合理吧。
首先是关于未成2011年刑法修正案发就修改了,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机关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免除前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还是要以改造教育为主。但这里面有个问题,虽然免除了报告义务。但是犯罪的小朋友出来之后,还能当公务员、当警察、当法官、当检察官吗?如果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那也应该开具无犯罪记录。但是其实并不代表着犯罪记录归零。比如说张三16岁,偷了宿舍同学的手机,后来被判拘役。出来之后,他确实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如果他后来考上了某政法大学,法考250分,全国第一名,想去当法官。这可以吗?这个,在理论上有争议。我个人的建议是,也许可以对于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搞一个犯罪记录清零制度。既然都可以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了,那犯罪记录就应该抹掉。这样也有助于其回归社会。第二呢,对于成年人啊,现在学界呢,有一种看法,就是像危险驾驶啊这种判处拘役刑的轻罪,那是不是可以搞一个附条件的记录清除制度啊,比如说出狱后五年,没有再犯罪,记录可以消除,发挥刑法的教育警示作用,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彰显人权保障理念。当前我国的前科规定较为混乱,前科制度出现了明显的僵化问题。对此,扩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治标之策,增设轻罪时代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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