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一“套现公司”代人套现3000多万元 夫妇被起 |
最后更新:2010-08-10 19:16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开公司亏了钱,义乌人王某和妻子打起了信用卡套现的主意。 夫妻俩开办的“套现公司”通过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进行虚假消费等方式,向客户提供办卡、套现的“一条龙服务”。三年来,公司累计帮助他人非法套现3396万余元,俨然成了一个“地下银行”。 8月6日,由于涉嫌非法经营,义乌市公安局将王某夫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免息期成了“生财之道” 2006年底,王某和妻子周某等人合伙注册了一家展览服务公司,办了两次展览以后,亏了30多万元。 正当资金困难时,某银行办理信用卡的工作人员找到了王某。他告诉王某,信用卡透支有50天左右的免息期。如果自己有公司,就可以到银联申请POS机,然后利用信用卡在POS机上虚假消费,这样就可以套取现金了。 对于这个“生财之道”,王某顿时产生了兴趣。不过,他并不是自己套现,而是做起了“代人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的生意。 提供一条龙服务 王某先以自己和亲戚公司的名义,到银联申请了多台POS机。 为了吸引客户,王某搞起了“一条龙”服务,为“客户”申请信用卡。当办卡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时,王某就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给他们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 “每个办卡人都要交给我们公司3000~4000元的押金,卡办出来以后,必须到我们公司的POS机上套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赚到钱。”(金华律师,金华法律咨询,金华法律诉讼,金华律师事务所:http://www.jhls888.com/http://blog.sina.com.cn/jhls888) 通过“代人套现”获利 让持卡人通过自己的POS机套现,才是王某真正的“生意”。 套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代办信用卡的额度,王某直接将现金支付给“客户”,向他们收取利息,一般为月息3分。(每月利息为本金的3%,且实行利滚利。假定借款100元,第一个月本金+利息为100*1.03=103元,第二个月本金+利息为103*1.03=106.09元,依次类推)。 另一种“套现”的方式是虚假消费——“客户”在王某的POS机上刷卡,按照所刷金额,王某将现金返还给对方,同时收取1%至3%的手续费。 套现将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王某的行为,引起了银行的注意。今年3月,某银行义乌支行向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经过审查,截至今年6月26日,王某的公司共计套现3396万元。 由于在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近年来,信用卡非法套现的行为愈演愈烈。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7月26日,央行上海总部天已经表示,央行正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今后将直接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助理代发于2010-8-10) 金华房地产律师、金华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服务、金华房地产法律顾问、金华二手房买卖纠纷、金华房屋买卖仲裁、金华房产律师、金华二手房产律师、金华二手房买卖法律咨询,金华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服务、金华市房地产律师、金华市二手房产律师、金华市二手房买卖纠纷、金华市二手房产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二手房买卖纠纷诉讼、金华二手房买卖判例、金华二手房买卖案例、金华房屋买卖纠纷法律使用,金华房屋买卖纠纷网,金华房屋买卖法律咨询网(金华律师,金华法律咨询,金华法律诉讼,金华律师事务所:http://www.jhls888.com/http://blog.sina.com.cn/jhls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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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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