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律师:100元租个“老婆” 骗贷150万 |
最后更新:2010-10-13 12:11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银行解释:骗贷成功可能是替身很像真人 律师存疑:假老婆签的那份合同是否有效,现在还难说。 遇到这样一个老公,就是离婚了也麻烦不断。 先是在劳务市场找了个替身,让她冒充自己老婆,然后去银行通过房屋抵押贷款了150万元。 蒙在鼓里的真老婆突然接到银行的催款电话,才恍然大悟,一怒之下和老公离婚了。但是离婚后还有一连串的疑问:老公是如何瞒天过海骗贷款的?银行放贷如何验明正身?抵押的房子到底归谁呢? 目前,丈夫王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事件:找假老婆骗贷150万,真老婆一怒离婚了 2009年5月21日下午,朱乐突然接到深圳发展银行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她,银行的贷款就要到期了,让她尽快还利息。朱乐一头雾水:她从没向银行贷过款,怎么就要还利息了?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贷款金额是150万元,是用义乌香山路上的一套房子抵押贷款的。 当晚,见到老公王群后,朱乐就质问他,是否向深圳发展银行贷过款。 王群承认了。是他叫人假冒朱乐去银行签了字贷了150万,期限是一年,贷款2009年9月18日就要到期了。(金华律师,金华法律咨询,金华法律诉讼,金华律师事务所:http://www.jhls888.com/http://blog.sina.com.cn/jhls888) 老公的一番话,让朱乐犹如浇了一头冷水般心寒。“瞒着我向银行贷了150万,这日子还怎么过?”朱乐提出了离婚,王群没有异议。第二天,两人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两人协议车子和房产均归朱乐所有,而外面的产业归王群。然而,房子却迟迟没有过户到朱乐名下。 2009年9月18日,贷款到期了,王群没有按时还清。他打电话给朱乐,说银行的工作人员正在家里,要朱乐签字。 朱乐很生气,怀疑钱都被前夫赌光了。因为王群曾因赌博多次被拘留。她向义乌经侦大队报了案。 银行:骗贷成功,可能是替身跟真人很像 王群是如何移花接木骗出贷款的呢? 他找了一个中间人丁某。整个过程都是丁某通过银行内部人员去办的,而王群只负责签单。 因贷款需要夫妻俩共同签字,于是丁某就嘱咐王群在劳务市场上找一个女人,让她冒充朱乐,并给了对方100元好处费。然后,拿着替身的照片,花230元做了一张假身份证,身份证上所有信息均是朱乐的。 在丁某的陪同下,2008年9月,三人到深圳发展银行假冒朱乐签字贷了款。贷款办好后,王群通过银行转帐给了丁某6万元。 据银行业内人士透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客户经理会对客户进行核查,需要当面核实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当面询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抵押房产等情况。 深圳发展银行义乌支行个人贷款部的工作人员表示,该行有严格的贷款申请条件。所有的借款人想要申请个人抵押贷款,都要经过严格的个人身份审核。而且银行也有联网的身份证核查系统,以及回访等多种信息核对方法,一般不会出现冒用他人身份成功贷款的情况。有人恶意骗贷,可能身份证是真的,而替身和本人的长相非常相似。 律师:骗贷抵押的房子归谁所有,尚有争议 由于丈夫与他人合谋骗贷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此,他们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就是违法并无效的。但是,在这种情形下,附属的房产抵押合同是否也无效,在法学界还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保护,理由是贷款合同是违法、无效的,附属的抵押合同自然也就不成立或无效。应该由丈夫和其共犯连带偿还银行贷款,而抵押合同无效情形下,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不能成立,该房屋仍然应该归妻子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银行的抵押权也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如果银行对相关贷款资料的审查程序不存在过失,应当予以保护;如果银行审查程序存在重大疏漏的,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助理代发于2010-10-13) 金华市刑事律师、金华市刑事案件律师、金华刑事辩护律师、金华刑事律师、金华市刑事辩护律师、金华刑事辩护网、金华刑辩律师、金华刑事法律服务、金华刑辩律师网,金华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金华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网、金华市律师:http://www.jhls888.com/http://blog.sina.com.cn/jhls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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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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