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拐卖儿童 判刑三年罚一万 |
最后更新:2012-11-19 12:04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积极提供帮助的被告人严某姬、官菊某、陈某英、罗某水,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严某姬、官菊某、陈某英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四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5000元、4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间,家住沙县夏茂镇的被告人严某姬(女)接受一云南妇女(身份待查)要求其帮助将一男婴卖出的委托后,与宁化县曹坊乡的被告人官菊某(女)联系并让其帮忙寻找买主。被告人官菊某通过被告人罗某水(长汀县馆前镇人,男)、陈某英(家住长汀县汀州镇,女)得知长汀县新桥镇罗坑村有买主欲购买男婴,即共同约定到被告人陈某英家中进行交易,次日,被告人严某姬抱着男婴与被告人官菊某、罗某水等人一起到被告人陈某英家中,后因新桥镇罗坑村买主没有前来,交易未能进行。尔后,被告人陈某英、罗某水又主动与童某(另案处理)联系并让其帮忙寻找买主,由童某带买主到被告人陈某英家中,后因买主嫌被告人严某姬要价5万元的价格过高,且被告人严某姬、官菊某等人无法提供男婴出生证明等手续,交易未果。被告人严某姬等人在被告人陈某英家食宿一晚后携带男婴离开。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严某姬在合肥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官菊某在宁化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8月11日、25日,被告人陈某英、罗某水被长汀县公安民警抓获。(助理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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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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