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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劳动教养减期期间应否折抵刑期
最后更新:2010-08-14 22:46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

浙高法[2006]76号

2006年4月17日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教养减期期间应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执行前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被劳动教养,应以被劳动教养的实际日期折抵刑期。在被劳动教养期间减期的,因不符合刑法第四十七条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故减期部分不应折抵刑期。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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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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