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中院全国首建财产刑审查制 |
最后更新:2010-09-09 15:55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5日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出台的《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审查处理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审理规范》规定:服刑人员主动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将作为是否“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规范明确,对于财产刑全部履行的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时,适度从宽;对于具有全部履行能力而只履行部分财产刑的或者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没有履行的,从严掌握;对于具有全部或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予减刑、假释;对于履行财产刑态度积极、履行情况好的罪犯从宽处理。 据了解,将财产刑执行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也防止罪犯在经济上“占便宜”,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今年上半年,金华中院促使854名罪犯自觉履行罚金572万元,同比增长115%。 金华市刑事律师、金华市刑事案件律师、金华刑事辩护律师、金华刑事律师、金华市刑事辩护律师、金华刑事辩护网、金华刑辩律师、金华刑事法律服务、金华刑辩律师网,金华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金华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网、金华市律师:http://www.jhls888.com/http://blog.sina.com.cn/jhls888
|
|
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