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胜诉拒付风险代理费 律所维权获法院支持 |
最后更新:2013-01-22 13:14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官司胜诉拒付风险代理费 律所维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6-06 16:03:26
中国法院网讯 (卢爱媛) 律所代理了客户的设计费纠纷,约定风险代理费为法律文书确认的全部价款的20%。案件胜诉后,客户却并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律所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风险代理费及违约金。目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辽宁某律所与被告北京某设计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0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因与大连某快餐有限公司设计费纠纷一案,委托原告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并有权代为收取诉讼标的款项。设计公司支付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风险代理,风险代理费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全部价款的20%。 协议签订后,原告代理了该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律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1年6月16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扣划了该餐饮公司的款项,扣除执行费后,于2011年7月20日将11万余元本息及诉讼费电汇给了本案被告。此后,原告联系被告要求按照约定支付执行的这一部分款项的风险代理费,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代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方派出律师代理案件,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汇款后,应及时将代理费支付给原告。被告提出的原告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坚持让被告出庭等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全面履行义务,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关损失,故不予认可。 审理中法院同时认为,尽管该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在未支付原告代理费的情况下,被告不得提取该案件的执行款项,否则构成违约行为。但考虑到在正常的司法执行程序中,法院将执行款项直接给付被告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由此获得案款不属于擅自提取案款的违约行为。最终原告要求因此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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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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