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律师社评网络隐私 |
最后更新:2012-11-14 18:19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曝人真名这是侵犯隐私吗
来源: 金华晚报 打印
本报讯网络是个自由的空间,在网上码字也是很多网友宣泄情绪的一种手段。但昨天市民余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96356说,因为一点感情纠纷,被人在网上曝出了真名和地址,事后他时不时会接到陌生的辱骂电话。
法律人士认为,随意在网络里曝光别人隐私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害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分手换来一个骂帖
余先生说,他今年9月份和前女友分手,分手过程比较纠结。之后,有朋友告诉他,他的名字被晒到了本地一热门论坛上,他和前女友的事也成了网友们七嘴八舌讨论的话题。
余先生找了一下,果然找到了那个骂帖。“我看了后吓了一跳,里面不但有我的名字,连电话和住址都有,还说我是个感情骗子,这让我以后怎么做人?”
后经交涉,余先生的帖子被删除了。余先生想找发帖的人讨个说法,可前女友不承认是她发的帖子,他也不知道该找谁。
余先生认为,这个帖子虽然删了,但他的生活因此一团糟,有时连陌生电话都不敢接。
曝真名为出气
记者随后也在本地论坛中找到了不少曝真名的帖子,其中多数是写男女之间感情纠葛的事。“××你是个混蛋”、“永康有个贱男是×××”等标题非常刺眼。由于标题醒目,有的还被网站标注为热帖,引发网友的热情跟帖。
记者联系了一位发帖人,提醒她,这样做有可能侵犯隐私。对方却说,发真名完全是为了出气。“我帖子里的人背着我出轨,你说该不该曝光他?我曝光他,既提醒了别人,做了好事,又出了气,一举两得。”
随手发的曝光帖可能侵人隐私
“随意在网络里发帖曝光别人姓名或者隐私资料都侵犯他人隐私,属于侵权行为。”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朱建忠律师介绍,我国从1988年开始就有多部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就如何保护隐私权作出规定,如:“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朱律师说,我国对个人隐私保护是有法可循的,然而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危害性也逐渐增大,因此我国在200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南公安分局西关派出所的李警官也认为,即便网络里相对自由,网友的互动也不能越过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网络里发别人姓名,而引发现实中的骂战和纠纷,最后闹到派出所的案例,并不罕见。严重的甚至发展到伤人事件。所以也提醒网友,千万不要对网络里揭人隐私的骂战掉以轻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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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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