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不起诉案例 |
最后更新:2021-09-01 10:50 来源: 作者:刑事律师朱建忠 点击:次 |
浙江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不起诉案例:2018年**月至2020年**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三作为**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在公司与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取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6.万元,其中税额共计15****.9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申报抵扣。
2021年**月,**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等共计20****.23元。
2021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张三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罪行。
检察院认为,张三作为**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单位和其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张三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并具有已补缴税款、滞纳金的酌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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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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