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法院诈骗类案件定性及量刑标准系列(四) |
最后更新:2012-09-17 15:58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金华法院诈骗类案件定性及量刑标准系列(四) 非法占有主观产生的时间 一般的诈骗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时间是在实际控制对方财物之前,但是也有例外:行为人先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然后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物,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也可以构成诈骗罪。
一般在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和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是难中之难,重中之重,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动、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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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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