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法院诈骗类案件定性及量刑标准系列(二) |
最后更新:2012-09-20 10:55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义乌法院诈骗类案件定性及量刑标准系列(二) 按照现行刑法四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来分析一个罪名,比较有现实意义的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又以主观要件为难中之难,今天先介绍客观要件,更多介绍你也可登陆金华律师朱建忠网查看相关知识。 诈骗类犯罪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表现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交付——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使事先并无错误认识的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另一种情形是使事先已经产生错误认识的被害人继续陷入或者进一步产生错误认识。就后一种情形而言,一般要求行为人实施使被害人延续或者加剧错误认识的积极的欺诈行为。如行为人并未积极促成被害人产生或者继续产生错误认识,而仅仅是消极地利用被害人既存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的,因缺少诈骗犯罪构成逻辑结构中“欺诈行为”的必要一环,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
被害人的财物交付行为一般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如果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后并未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被害人则基于怜悯或者同情等原因而自愿交付财物的,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诈骗。
行为人根据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而取得该财物,在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和行为人的财物取得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鉴别判断诈骗犯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等毗邻财产犯罪的原则界限。
义乌律师朱建忠友情提醒:各地标准不同;标准是会变更的;量刑还受其他各种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影响;义乌地区刑事案件请直接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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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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