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法院诈骗类案件定性及量刑标准系列(三) |
最后更新:2012-09-20 10:58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义乌法院诈骗类案件定性及量刑标准系列知识(三) 按照现行刑法四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来分析一个罪名,比较有现实意义的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又以主观要件为难中之难,之前简单介绍了客观要件,今天就介绍主观要件,其他更多介绍你也可登陆金华律师朱建忠网查看相关知识。
什么是主观,主观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当时做这个事情是怎么想的,他的目的是什么?其实这是非常非常难以认定的一个部分,之前也介绍了,这个部分也是民事纠纷和诈骗类犯罪的主要区分点,也是难点中的难点,这一点,很多时候被罪犯利用逃脱法律制裁,也常常被公安中某些人利用借以插手民事纠纷,我们讲:只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存在,才能认定是诈骗,仅仅是因为签约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履约是不能构成诈骗的,在审查金融诈骗和合同诈骗案件中,除了审查行为人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外,还必须认真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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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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