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
最后更新:2010-09-16 11:37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⑴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⑵因申请人过错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⑶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⑷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⑸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⑹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⑺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金华市刑事律师、金华市刑事案件律师、金华刑事辩护律师、金华刑事律师、金华市刑事辩护律师、金华刑事辩护网、金华刑辩律师、金华刑事法律服务、金华刑辩律师网,金华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金华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网、金华市律师:http://www.jhls888.com/http://blog.sina.com.cn/jhls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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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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