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必须回避的合同诉讼情形有哪些? |
最后更新:2010-09-17 10:49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31日发出的法发[2000]5号通知《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执行回避制度作了9条具体规定: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⑤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①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的:③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④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3)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5)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之第1条至第3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7)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8)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1条至第3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4条、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24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9)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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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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