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词不可轻视 |
最后更新:2012-09-26 11:06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607次 |
金华律师朱建忠:未经许可,不得转摘 今天谈一点感受:在刑事案件中,辩护词是律师工作的结晶,有的律师不喜欢写辩护词,有的写了辩护词就照词读,我认为,两种方式都有所不足,我们更应当针对不同的案子来考虑是否要提前写好辩护词,以及是否要提前将辩护词提交法庭。 以下情形我认为应当提前写好辩护词: 一、案子事实非常清楚,只在法律应用和处罚量刑上有异议 二、案件事实不清,但所有证据固定,无变数,或者庭审过程完全可以预料 以下情况我认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要提前提交辩护词: 一、案件事实不清,部分证据在法庭上可能有变数 二、涉案人员众多,口供不一。 另外,辩护词中一定要提前归纳好争议焦点,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一定必须要争锋相对,绝对要避免被公诉人说A问题的时候你说B问题,或者你提出A问题后,被公诉人逃避到B问题去,最后整个庭审抓不住焦点,变成糊里糊涂的一场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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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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