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的机会与挑战 |
最后更新:2012-11-19 15:01 来源: 作者:金华律师网 点击:次 |
2012即将结束,新的刑事诉讼法即将生效实施,律师在权利得到加强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以下就是对刑事律师权力加强的部分制度介绍,这不仅仅是对律师的重视,更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更是对人民群众利益保护利剑,学好它们,习惯它们,用好它们,是我们律师的挑战,更是我们的机遇: 一。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期间即可以辩护人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侵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三。新刑诉法对辩护人伪证罪的处理,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辩护人涉嫌妨害作证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该规定大大降低了辩护人因执业遭到报复的风险。 四。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权; 五。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 六。证据标准的确立; 七。与犯罪嫌疑人核对证据的权利; 八、证人出庭对质制度确立
|
|
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