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判处死缓看疑量从轻的现实处理 |
最后更新:2017-05-26 15:59 来源: 作者:朱建忠 点击:次 |
贩毒判处死缓看疑量从轻的现实处理 疑罪从无已经耳熟能详,疑量从轻好像没有人这样谈起过,笔者最近办结的一起制毒贩毒运毒的案件,即采用了疑量从轻原则。
基本案情:张三,90青年,天资聪明,自学化学成才后自建冰毒加工厂,并制造出超高纯度的丙胺类毒品,之后利用互联网以及发达的快递业建立起产销运一条龙服务,截止案发,现场缴获丙胺类毒品2公斤多,查明已售毒品2公斤多,共计近5公斤,已达死刑量刑标准。
本案争议焦点:对于已销售的毒品,只有销售聊天记录、打款凭证,快递收货单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辩解销售的是假货并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公诉方观点:销售聊天记录、打款凭证,快递收货等证据已经证实了毒品销售成功,购买人也并未就毒品质量提出异议,更况且,从查获的毒品来看,纯度之高,说明被告人具备制毒技能,无需销售假货。
辩方观点:公诉方观点忽视了时间的因素,任何事物的发展,在不同的时间点上,结果是不同的:今天被告人拥有了制毒的技术,不等于之前销售的毒品就和今天的情况是一样的。另外,从被告人网站交易内容来看,前一批货物的销售正是其设备损坏,网购制毒器具的时间,因此,不能排除被告人制假进行销售诈骗他人财物的可能性,再进一步说,购买方至今并未落网,万一今天对被告人处以极性,之后购买方落网,从购买方处缴获了这批毒品经过化验果然是假货,那么,今天的审判将禁不起历史的考验,因此,无论如何,判决应当留有余地,不应当立即处于极性。
处理结果:以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罚金诺干。
社会教育意义:人可以一夜暴富,但不应该有一夜暴富的心态去做事,更不能以触犯法律为手段去谋求一夜暴富。
法律教育意义:疑罪从无已经深入人心,有时候,即使判决书中无法直接写明体现,但是在量刑时,仍然会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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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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