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
最后更新:2017-11-02 09:23 来源: 作者:朱建忠 点击:次 |
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金华律师朱建忠(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刑事案件或者民商案件中,存在大量的证人证言的证据,目前社会情况下,一个客观事实是:许多刑事案件没有其他证据,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往往全部或者打部分是证人证言,并且很多证人证言是书面形式的,证人到庭率相当低,这时候,作为辩护律师应该从哪些方面对证人证言提出质证,从而找到机会打开突破口,显得很重要,我们认为,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向有以下部分: 一、证人的证言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举例:证人证言说:是张三带着XX脏物前来销售。假设张三涉嫌盗窃罪,那么这份证言有以下问题:1、与张三盗窃没有直接关联系,也无法直接证明张三参与了盗窃2、张三带的所谓“赃物”是否即为被盗物品需要进一步证明。因此 ,该证据属于间接关系,并无法直接证明张三参与了盗窃。 二、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由无利害关系。 是否有利害关系直接关系到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问题,是现实中经常遇到争议焦点,这种利害关系包括经济利益关系、家属利益关系、其他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如:同事、同学、朋友等 三、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互相印证,是否存在矛盾的 证人证言如相互矛盾,其可信度就存在质疑,特别是证言与其他物证、书证等可信度更高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则证人证言证明效力 四、证人证言内容是否属于证人直接感知; 现实中,很多证人证言表述的事实,并非证人现场感知,而是事后道听途说,或者是通过事后得知的其他信息经过主观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更有少部分是在公安总结后的表述,这种情况笔者就有亲身经历,笔者曾经作为证人制作笔录,就发现过公安给自己做的笔录很多关键问题故意不记载全面的情形,律师身上都发生过,更何况一般的证人,虽然本人相信,这是少数情况,而且,公安这么做主观上往往是为了把事做完做好,但就是因此,书面证人证言本人是一直是持有怀疑态度的。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这种桥段相信很多人在电视政法剧上都曾经看到过,通过分析现场环境以及证人身体状况等,来反驳证人证言的荒谬性。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本随笔例举了一些关于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案和方向,现实中当然还有多种其他方向可以考虑,时间篇幅有限不在此一一例举。 一个正确的质证方向,在刑事案件中,就可能成功申请到证人出庭作证,从而有机会还原客观事实,起到案件转折的关键点,如果是在民事案件中,则有可能使得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词不被采纳,从而使得官司向我方有利方向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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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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