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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最后更新:2017-12-13 10:42 来源: 作者:朱建忠 点击:

 

合同诈骗罪在法律实务中是难点,其与民事纠纷、诈骗罪经常被混淆,即使是一线干警也经常吃不准, 由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比诈骗罪轻的多,因此,究竟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是一个争议焦点,而民事纠纷和合同诈骗又及其相近,经常发生两者混淆的问题,现实中,也有不少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利用合同诈骗进行所谓的“维权”,也存在犯罪嫌疑人利用民事纠纷作为诈骗幌子,因此,在审查起诉和法庭辩护中,这两点也经常成为控诉双方争议焦点。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佛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 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 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佳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井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b

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四、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了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 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 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 目的: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利用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行为的证据;2. 证明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行为的证据;3. 证明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行为的证据;4. 证明行为人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行为的证据;5. 证明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的证据;6. 证明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的证据:7. 证明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后逃匿行为的证据;8. 证明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担保财产后逃匿行为的证据;9. 证明行为人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为的证据;10,证明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的

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 事实情节:(1) 财物数额较大   (2)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法定从重情节;

3.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 可以从轻; 2) 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 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们

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是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 . 犯罪手段: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其他。

2. 犯罪对象;

3.危害结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从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 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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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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