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上的辩才 |
最后更新:2018-01-08 15:17 来源: 作者:朱建忠 点击:次 |
辩才每个人都有,当上幼儿园的时候,一个孩子告诉阿姨碗不是自己打碎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学会为自己辩护了,这时候的他(她),已经具有了一定辩才。但是,律师的辩才与一般的人辩才应当是有所区别的,至少,在我的心里,律师的辩才绝对不等于口才,律师的辩才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书写能力2、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3、临场机变的能力4、口头表达能力。 今天为什么会想写这个话题,因为最近办理的团伙案件较多,发现这些案子的开庭有些有意思的现象值得研究。 大家知道,团伙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有时候被告就多达20多人,加上对应的参加庭审的律师和公诉人及法官,一个庭下来,参与人数可能多达50人之多,因此这种案子开庭时间往往很长,常常一个庭开完要到晚上11点甚至第二天继续开。这时候,如果律师在辩护的时候能简明扼要的陈述辩论观点,将大大提高庭审效率,但是现实上的情况却并非如此,很多律师有的甚至是资深律师也常常会犯以下几种毛病: 一、一个观点长篇大论 要知道,无论是辩护律师、公诉人、法官甚至是书记员,均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人,而且,这些公诉人和刑庭的法官每天都是在办理着诸多刑事案件,经验是无比的丰富,因此辩护人往往前半句话没有说完,后半句要说什么也能猜个八九不离十,因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只需要点到即可,完全没有必要长篇大论去讲,毕竟法庭不是大学,法官和公诉人也不是你的学生,否则就是在浪费法官和公诉人的“吃饭时间”,你一次两次三次四次都是这样,相信法官公诉人看到你就烦了,这对辩护人和辩护人的当事人会有好处吗?因此,我个人观点是,律师发表辩护观点不要过分长篇大论,点到即可。 二、重复重复再重复 有的律师发表观点,提问时发表,质证时发表,举证时发表,一辩时发表,二辩时还发表,甚至在同一个阶段,反复发表,还有的,之前发言的辩护人已经反复发表了,后面的辩护人还要继续详细发表,害的法官要不断提醒:辩护人,发表过的意见不要再重复了… 三、公诉人已经认可的观点继续发表详尽的辩护词 这种情况,我认为也是缺少临场机变的能力的表现,拿笔者参加过的一次庭审来说,公诉人已经当庭认可了笔者提出的部分案件属于未遂的观点,那么关于这个争议焦点,辩护人只需要当庭感谢公诉人即可,难道还需要再将事先准备浩的辩论观点再发表一次吗?完全没有必要浪费大家的时间。 四、不抓住核心焦点 很多律师,特别是资深律师最容易做的一件事,将案件从法律上、社会上、道德上、心理上、家庭上、被告人个人认识上全部细讲一遍,当事人家属在下面听着很开心,觉得律师讲的好,可是在我看来,这种辩论实无作用,只会给法官留下浪费我时间的印象。法官需要听的是什么,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他酌定的,只要简简单单一笔带过即可,讲了十来分钟,也没有讲到点上,或者大部分都没有讲到点上,有什么意义呢? 有的律师和当事人可能都会有这样的想法:我收(付)了那么多律师费,律师不多说几句对不起律师费啊,也显不出律师能耐啊,对于这种想法,我只能呵呵了。 综上,个人认为参与法庭辩论,需要精心准备策略,但是更需要临场机变,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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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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