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钱某组织卖淫罪 |
最后更新:2019-04-29 16:17 来源: 作者:刑事律师朱建忠 点击:次 |
一、基本案情:
钱某原来是金华一家足浴店的老板,2015年12月份后,因足浴生意不好做,与南某商量在店里提供全套卖淫服务。南某介绍方某与钱某认识,说方某在金华人脉很广,需要其在外面打点关系。之后,钱某就伙同方某、南某,组织招募卖淫女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内提供全套卖淫服务。为了招揽店内生意,三人制定了出租车介绍带客到店内接受服务的,以680、780元标准收费,其中抽取200元一位作为出租车司机介绍客人的提成、熟客凭借店内贵宾卡享受100元优惠的经营方案。为了防止被抓,店内安装了监控设备、报警开关等设施,对小姐进行培训。钱某和方某还找到陶某,与陶某签订协议,制造出陶某是足浴店老板的假象,支付其每月2000元报酬,企图以此让自己逃避法律追究。2016年6月15日晚,民警在店内查获正在性交易的卖淫嫖娼人员6名,其中三名嫖客均是出租车司机郎某介绍并带到店内的。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自经营以来,店内营业额至少达到人民币70万元以上,其中钱某负责店内组织卖淫活动的全面管理工作,从中非法获利10余万元;方某负责组织卖淫活动中的外围望风及通过店内查看监控望风,以及卖淫女出勤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中非法获利7万余元;南某为店内小姐领班,负责店内卖淫女的招募及日常培训、管理,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陶某为店内名义上的法人,系钱某等人雇佣作为店内违法犯罪活动的负责人,从中非法获利工资1.2万元;陈某是店内的雇工,负责店内卖淫嫖娼活动中前台接待、小姐上钟安排及收银,并做好相关小姐卖淫服务记录等工作,从中非法获利工资2.5万元;郎某系出租车司机,介绍并带3名男乘客前往足浴店嫖娼,非法获利600元。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钱某经医院检查确诊患有艾滋病,但其本人并不知情。 二、裁判结果 钱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方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陶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追缴钱某、方某、陈某、陶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典型意义 组织卖淫罪的最低量刑为5年,经浙江婺博律所律师的努力,钱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量刑合理,律师与家属都较为满意。同时我们认为该案件有以下几点教育意义: 1、为一些足浴店、按摩店的老板敲响警钟,提供卖淫等非法服务是犯罪行为,采取所谓的打点关系、安装监控、安装报警灯等措施不过是牛毛小技,实施了犯罪行为终究会接受刑法的审判。 2、警示了出租车司机,将乘客介绍并带到卖淫场所可能会触犯介绍卖淫罪,不要为了贪图小利,走上了犯罪道路。 3、告诫了广大男性朋友,对于嫖娼行为要谨慎对待,嫖娼既是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也会败坏社会道德,引起家庭矛盾,更存在威胁生命健康的风险,如本案中主犯钱某就因违法犯罪活动中与涉案小姐发生关系,最终感染艾滋病,不但害了朋友,还险些将该病传染给妻子,最终落得丧失自由、健康、家庭和人生的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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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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