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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案件一般诉讼技巧(二)
作者:浙江婺博律师事务 来源:www.jhls888.com 发布时间:2012-02-15 浏览量:

   浅谈民事案件一般诉讼技巧(二)

饭后休息,接着上次的内容写。
   其实可以说的案例很多,但是要找一些代表性的案例写,同时必须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所以,案例中的人物和地点必须是杜撰的,否则有违律师行业规则。
   我一直认为,做律师的人绝对不能偏科,数理化学的好,文科学不好,是不行的,同时文科学的好,数理化不行那就更麻烦,所以有很奇怪的一个现象:单纯学文科的人司法考试通过率反而低,倒是很多学理科出生的,取得高分的很多,究其原因,文科偏科的人容易死学知识,而不能灵活运用知识,而理科出身的人更善于思考和灵活运用知识,下面一个案例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甲借款给乙20万元,乙无力偿还,同时丙尚欠乙连本带利30万元(也是借款),于是乙约甲前去丙处追债,因丙出逃在外无果,于是乙提议将丙尚欠自己的30万元转移给甲,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则一笔购销,甲沉默不表态,而甲之兄弟丁在旁边表示同意该建议,乙以为甲也同意该提议,便找来笔纸和法律工作者B,让B草拟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丙欠乙的30万债权转让给甲,甲乙之后的债权债务一笔购销。协议起草后,甲丁兄弟拿到一边看后,甲仍然不同意,但丁认为可以,于是丁就在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因为兄弟二人名字是4个字的,只最后一个字相差少许,所以,乙也没有认真审查,还以为是甲签字的,也签字了。事后就通知了丙。


    大家看到这,一定认为丁的签名是毫无意义的,但接下来的情况就很微妙了:

    后来丙一直消失不见,向丙追债已经证明是完全不可能的,这时候,甲当然认为自己没有签字,所以乙仍然欠自己的钱,同时认为这场官司是必赢的,于是,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复印件(证明借款的事实)以及母亲的存折取款记录(证明借款来源),这里有个细节: 甲手上的借条在出借人处是空着的(常常借款给他人的人都是这样操作的),所以提交的借条复印件在出借人处也是空着的。 

    而被告乙也一直认为自己这场官司是必赢的,因为,手上有债权转让协议,协议有效,甲只能向丙追债,而不能向自己追债,所以也是有恃无恐。

   只从证据上讲,没有律师介入,这场官司输赢都不好说,因为我们实在不知道当事人当庭会怎么说,乙如果上来就否认从甲处借款的事实,而一口咬定借款是问甲的兄弟丁处借的款,那么乙这场官司很可能将稳操胜券,因为借条处未注明出借人,原告
无证据证明借款的20万是自己出借的,加上被告与甲的兄弟丁签订过债权转让协议,法院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很容易就判定证据不足或者主体不适格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导致20万债权等同作废。

    但是甲一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还是以为自己是稳操胜券的一方。
  

     代理这个案子是在甲起诉后快开庭的前三天吧,也是朋友的朋友谈起的,材料拿过来一看,给甲一分析,他完全傻掉了,综合分析风险和机会后代理了这个案子,开庭当日情况如下:被告亲自来的,没有律师,当时心里就窃喜,被告一见我就问,甲自己怎么都不来啊,昨天他还说自己来的啊,怎么还找律师啊?心里更喜:不这样麻痹你,那有机会赢官司啊?但口头仍然敷衍:他临时有事,反正官司没什么希望,让我来走下形式好了。
他听完马上来劲了:就是啊,明明和我写了协议的,现在又反悔,什么事情嘛,这多多少事情啊,害的你我多跑。听到这马上感觉有门了。

    接下来开庭宣读完起诉状,他立即就反驳:当初已经写了债权转让协议的,我和他的债是一笔勾销的了...


我:“对你的反驳意见我想补充问一下:你的意思是说甲是借了20万给你了,但是你和他已经有过债权转让的协议了,所以现在不欠他钱了是吗?
乙:是啊,已经不欠了。
我:那么借款给你的事实,你是承认的是吗?
乙:是啊,这个我承认的啊。
我:书记员,请将以上对话如实记录在案.....好,那么只要看下是不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债权转让协议即可,是吗?
乙:是啊,原件就在这,你看...

   以下的庭审不用再一一详写了,尽管这个案子后来还经过2次开庭,对方也找了律师,法庭甚至到法律服务所调查,但最终,被告仍然败诉并承担了债务。

   尽管没有证据,但是稍有点社会常识的人心里很清楚,该案例兄弟二人很可能是诓了乙,当初让弟弟签字,他们一方面可以凭借弟弟签的债权转让协议向丙追债,另一方面,在向丙追债无果的情况下,哥哥还可以拿原来的借条起诉乙,只是在起诉的时候没有全盘考虑问题,在借条上忘记了写上哥哥的名字,给对方留下了机会。对方如果开始就足以重视这场官司,完全是可以反败为胜的,可惜,过于麻痹和自信的心态下,最终丧失了为自己翻盘的机会。

   通过这样的案例,我们体会到以下问题的重要性:
一、任何一个官司,不可能必胜,也没有必败,当事人心里的证据和事实,与法律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是有距离的;
二、在官司中盲目的自信等于自杀;
三、全盘分析案情,客观面对现实。

   得到的技巧是:任何时候都要麻痹你的对手,将杀手锏留在最关键的时刻。
   
   写超时了,下次写。

  未经许可,不得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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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建忠律师,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事务所主任,浙江金华资深刑事律师,资深媒体评论员,律师专业分工践行者,执业过程中多年获得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类案件的辩护和维权代理工作。

       从事律师行业13年以来,本着“重服务重效果”及“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处世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帮助客户实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大小,都能与客户用心沟通,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以下领域均有不少成功案例:开设赌场、各类诈骗、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涉黄涉毒、涉黑涉恶、减刑假释等。

       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几百次参与金华晚报、浙江广播电台、金华电视台等媒体的法律评析,书写和发布了大量办案心得,为社会普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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